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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晶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晶晶,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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