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66号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兖兰西街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2。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A。
经营者:张体建。
被告:张磊,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济宁市任城区锦福源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