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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龙与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99号
案件名称王纪龙与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纪龙,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99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王纪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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