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068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武,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雨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雨迪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