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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蚂蚁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85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蚂蚁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蚂蚁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56号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高新技术园××栋××层,组织机构代码××××4564。

法定代表人:全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菊,系该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系该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蚂蚁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路××号××产业园××栋××楼,组织机构代码××631X。

法定代表人:方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蚂蚁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33215.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3.6元,由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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