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07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兆红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
经营者翟兆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兆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