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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与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柏泉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613号
案件名称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与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柏泉等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柏泉,郑晓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负责人李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儒,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柏泉,系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系王柏泉妻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刁长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汪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柏泉、郑晓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汪清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清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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