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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霄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1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陈霄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霄,太原市杏花岭区刘师傅剔尖馆,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369号原告:陈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莉,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刘师傅剔尖馆,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小吃商贸城。

经营者:杨亚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巩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汉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号507。

法定代表人:王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霄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刘师傅剔尖馆、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霄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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