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134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时时鲜水果店,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南湖俊景*幢第*层102铺。
经营者:刘光富,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时时鲜果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