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甲,农民。
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乙,曾用名纪保峰,农民。
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各出资15万元在深泽县耿庄村东成立石家庄市碧珍日化有限公司,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开始生产假冒的舒肤佳香皂。
经查,其与安徽淮南李某发生经济往来164100元,其中购买了69400元的假冒舒肤佳香皂,其余94700元购买了纪某甲本牌巧主妇的洗衣液、洗手液等��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纪某甲到深泽县公安局投案。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纪某乙到深泽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
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加工书等;
安徽合石物流托运单;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的二被告人的违法物品没收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