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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申请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民申1115号
案件名称李XX等申请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XX,韩燕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上海新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燕明,拍客网CEO。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XX、韩燕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韩燕明申请再审称,1、新浪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拍客”商标的行为并非描述性使用,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一审判决认定“拍客”属于通用词汇缺乏证据支持,二审判决虽然对此予以指出,但并未纠正因此导致的裁判错误。

3、一、二审法院对于“拍客”第一含义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4、一、二审法院有关新浪公司属于描述性使用“拍客”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

5、一审判决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适用错误,二审判决未援引实体法即维持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二审判决对于“拍客”第一含义的认定有百度百科等网络查询结果作为证据,且李XX、韩燕明也认可“拍客”可以指代热爱拍照、拍摄的特定人群。

一审判决有关“通用词汇”的认定是否有误,二审判决已予以指明,且该认定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因此,对于李XX、韩燕明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新浪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一、二审法院查明在app软件这一具体的产品上,通过百度手机助手以“拍客”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除涉案的拍客软件外,还可以搜索到优酷拍客、搜狐拍客、央视网微拍客、拍客视频、3G拍客、新拍客、移动拍客、课堂拍客、CNTV拍客等多款软件产品,搜索结果显示共有7页。

在手机端通过苹果应用市场APPSTORE使用“拍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苹果的手机端应用也存在使用“拍客”作为软件名称的现象,如优酷拍客、云拍客、央视网微拍客、青岛拍客、新拍客、CNTV拍客、盛京拍客、沃拍客、齐鲁拍客团、小马拍客、彤拍客、齐鲁锐拍客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新浪公司被诉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二审判决有关新浪公司属于描述性使用“拍客”的认定,有证据支持。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是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一审法院援引该法律规定,并据此认定新浪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是有关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援引该法律规定作出二审判决,也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因此,对李XX、韩燕明有关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李XX、韩燕明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XX、韩燕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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