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7873号原告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华潮酿造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馥萍,厂长。
委托代理人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浦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兴街XXX号法定代表人肖志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员工。
委托代理人瞿琼,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潮酿造厂、上海黄浦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