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82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省新分公司,营业场所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南金路恒利大门对面。
负责人:洪少杰。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镇民主街60#。
法定代表人:洪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时盛,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省新分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佳龙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