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98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益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大连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