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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51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51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建北路191号。

经营者:陈慧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光大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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