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张记小厨店,住所地武,住所地武冈市王府花园******v>经营者:张军成。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冈市张记小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