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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与梁水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2民初702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与梁水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梁水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026号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山狮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卓衍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水玲,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水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立案。

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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