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026号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山狮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卓衍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水玲,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水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立案。
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