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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紫坤与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第十农药经营部、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24号
案件名称肖紫坤与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第十农药经营部、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紫坤,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第十农药经营部,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利通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24号原告:肖紫坤,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亚,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强,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第十农药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长堤路30号南沙区。

负责人:林钜洪。

被告: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沿江大道东36号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覃军。

被告:萍乡利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樟里村萍乡市湘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环城北路8号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钟华雄。

原告肖紫坤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第十农药经营部、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利通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灵山供销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89760.0,名称“瓶(滏阳新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肖紫坤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紫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肖紫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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