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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开发区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开发区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开发区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7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益王府商铺30#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永。

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开发区药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4386号经济开发区生活区公共服务中心4号楼7号商铺。

负责人:胡曰凤。

委托代理人:宋执国,青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市开发区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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