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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默联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480号
案件名称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默联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区28层。

法定代表人吴坚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7-5栋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希晨,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富利公司)诉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默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原告安富利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默联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富利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七十七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三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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