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70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仁眼镜店,经营场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69、70号店面。
经营者:徐翔,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梅庄居委会梅西001号,身份证号码:360124199205062416。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仁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仁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