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1774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德茂森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经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坚。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德茂森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述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