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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56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1民初7565号
案件名称(2016)浙0381民初756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彪,苍南县心灵鸡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振兴店,缙云县心灵鸡汤火锅店,儋州心灵鸡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霞浦县心灵鸡汤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565号原告:陈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肖树。

被告:苍南县心灵鸡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振兴店。

负责人:吴春生。

被告:缙云县心灵鸡汤火锅店。

经营者:缪官斌。

被告:儋州心灵鸡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阿占。

被告:霞浦县心灵鸡汤火锅店。

经营者:谢松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彪与被告苍南县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县心灵鸡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振兴店、缙云县心灵鸡汤火锅店、儋州心灵鸡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霞浦县心灵鸡汤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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