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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21刑初339号
案件名称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4年初用李某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申请注册了“AF偏偏爱上你”的网店,并从广州进购假冒Abercrombie&Fitch(简称A&F,系在我国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品牌服装在网店销售。

自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通过淘宝网共销售假冒A&F品牌服装18万余元,获利5万余元。

2014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曾某开设在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皮具工贸园82栋3楼的网店将其抓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A&F品牌服装4302件,价值20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邵东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

2016年9月18日,新邵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李某、钟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服装吊牌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价格鉴定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电子数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综合材料,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五万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曾某被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A&F品牌服装4302件,应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三万五千元,剩余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由邵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曾某尚未销售的假冒A&F品牌服装4302件,由邵东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昌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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