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140号原告张庭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涂开桂,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住江西省永修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庭辉诉被告涂开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庭辉与被告涂开桂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庭辉于2016年9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开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辉撤回对被告涂开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