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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拓亮电子产品商行、杭州商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拓亮电子产品商行、杭州商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拓亮电子产品商行,杭州商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2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拓亮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楼****室。

经营者:谭辉,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杭州商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杭州高新电脑数码市场壹层B129、B131。

法定代表人:利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拓亮电子产品商行、杭州商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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