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倩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东伟、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李银久,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秀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以下简称御缘酿酒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在审理御缘酿酒厂诉天下秀酒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天下秀酒业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御缘酿酒厂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下秀酒业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由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中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一审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天下秀酒业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下秀酒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天下秀酒业公司负担。
天下秀酒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天下秀酒业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而宿迁中院没有专利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镇江中院管辖。
本院认为:天下秀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御缘酿酒厂主张天下秀酒业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天下秀酒业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而宿迁中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一审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省内的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的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除外)。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天下秀酒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