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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东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92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东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东诚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9220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东诚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中街6号。

经营者:张东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明,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东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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