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24号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工业园区邵德西路。
法定代表人:卢贤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芬,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贤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贤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