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胡厚财,均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晖能影音器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谭洁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李志华,均为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晖能影音器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晖能影音器材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