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92号申请人:沈文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法君,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沈文蛟诉翟法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文蛟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账户ddd363@126.com存款人民币22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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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翟法君支付宝账户ddd363@126.com存款人民币22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余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