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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鼎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951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鼎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鼎汇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5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鼎汇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号银河湾紫苑**幢***室。

经营者:吴宗英,女,1974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4********。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鼎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静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汪 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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