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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麟根与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辖终205号
案件名称何麟根与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何麟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河市镇钟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雅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麟根,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友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食友公司上诉称:食友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且被上诉人何麟根所谓的侵权行为地也在福建省泉州市,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相应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何麟根提交的公证书初步证明其通过淘宝网站向食友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食友公司寄送至台州市,因此台州市应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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