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55号原告:余禄强。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浩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艺明,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禄强诉被告深圳市诚浩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5084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禄强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