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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施河镇康和西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400号
案件名称400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施河镇康和西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区施河镇康和西街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0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区施河镇康和西街百货商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三官居委会人民路自家。

经营者:李小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施河镇康和西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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