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1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屏峰留和路138号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姝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