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3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杭溪,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玉静,女,199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