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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与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微优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华讯电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与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微优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华讯电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微优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华讯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1407室,组织机构代码27924972-6。

法定代表人:蔺凯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龙马资讯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527735-3。

法定代表人:游贤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优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A座A座618,组织机构代码67186122-3。

法定代表人:刘竹浩,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华讯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五楼5319号,组织机构代码L0000302-8。

经营者:王秀梅。

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微优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华讯电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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