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0号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延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为专利号为200910300570.1,名称为“双屏幕直板手机”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自2012年9月5日获得授权,至今有效。
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被告晶东公司实施销售和许诺销售、被告赫比公司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对涉案专利构成共同侵权。
故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晶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赫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
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0万元;
四、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晶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晶东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晶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