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易好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民初38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易好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易好购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8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易好购副食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政府东侧河北屯十字路口西侧(易购生活超市)。

经营者:叶金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易好��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会明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