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70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路灯养护所,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郭旋,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平,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句容市路灯养护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路灯养护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句容市路灯养护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