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MARCOFINELL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秀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利,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绿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