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207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爱唯格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贤华名苑B栋11D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7。
法定代表人:刘建兰。
被告:欧派电器集团控股(广州)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湾仔道165-171号乐基中心14楼1405A室。
公司编号2187573。
法定代表人:刘毕忠。
被告:刘毕忠,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中山市半边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11队。
注册号442000000261031。
法定代表人:安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仕特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骏业北路9号首层之二。
注册号440681000487490。
法定代表人:范娜娜。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爱唯格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欧派电器集团控股(广州)厨具有限公司、刘毕忠、中山市半边天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飞仕特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诉讼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毕忠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毕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毕忠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