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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11民初217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马施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17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施林,男,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马家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雷,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施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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