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9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唯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京���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山。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