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829号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仕尔州。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女士,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广州瑞艾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孙偏,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加,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成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