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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胡祥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胡祥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胡祥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牛头岗东路8号之3。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尹明明,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祥云,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本婴,系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祥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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