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54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好实在烟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杨同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好实在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