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914号之一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9。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
委托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彤,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喜欢,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喜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被告陆喜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锦绣街7号,佛山市禅城区既不是其住所地亦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南花园华桃居A栋403房被公安机关查扣,即侵权行为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陆喜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陆喜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陆喜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