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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廉江市翼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8民初97号之一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廉江市翼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翼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初97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翼达手机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xxxxxxx。

经营地址:廉江市廉城镇xxxxxxxxxxx。

经营者:吴贤南。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廉江市翼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依法行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柯 忠 文代理审判员 吕 荣 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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